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在校全身心投入学习,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困难补助分为特殊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两种类型。
第二章 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难以维持个人基本的生活学习费用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所得资助总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学生(助学贷款不在其中)不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条 补助标准及要求
特殊困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资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报学生处。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可申请补助金额上限3000元。
2.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恢复,可申请补助金额上限3000元。
3.家中有长期难以自理的病人、残疾人,经济状况很差,补助金额上限1000元。
4.家中同时有三人(含三人)以上同时上学,或者家中同时有两人(含两人)目前大学在读,经济负担过重,可申请补助金额上限500元。
5.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的家庭生活费用补助金额上限500元。
第五条 特困补助每学年一次,在每学年9月开学第一个月申请,3个月内组织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学校安排另行通知。
第六条 申请及发放办法: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学院根据本学院困难补助计划和学生申请情况确定本各学院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根据要求将获资助学生名单报学生奖助贷管理科;学生奖助贷管理科在全校公示,公示结束如果没有异议,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事件,经调查核实后确属当事人一时无法解决的经济困难,并将会对其正常学习产生负面影响,学校可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上限500元,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报学生处。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患严重疾病,医药费支出在3000元以上,住院治疗在一个月以上。
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其家人或本人又遭遇突发性事件,个人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3.学生受到严重伤害,医疗费用较高,本人无法承担。
4.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经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生处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2.平时有不良消费行为习惯者,如抽烟、酗酒及其它高消费行为。
3.学习态度不端正,上学期课程三科以上不及格情况,在校学习不求上进者。
4.拖欠学费且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者。
5.未参加校内外志愿者、义工活动或上一学年参加时间总未达到20小时者。
第十二条 对于已享受学校困难补助待遇又违反了学校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或有第十一条所述情况者,学校将要求学生返回当年已享受的全部补助。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合全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大学生。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