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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9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0]14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提高素质,锻炼能力,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事务管理科统一组织、管理、协调。

 

第二章 岗位的设置种类、原则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时间划分为固定型岗位和临时型岗位。其中固定型岗位包括劳务型、助研型、助管型三类:  

 

劳务型岗位:学校教室、公寓、食堂、实验室、研究所等公共场所岗位;

 

助研型岗位:科技项目的研究助理型岗位、进行科技开发的辅助型岗位;

 

助管型岗位:校内机关、直()属单位的缺编岗位;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负责人和负责学校重点教改、教学项目的教师提出的工作量大、人员缺编的岗位。

临时性岗位: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置的岗位。

第八条 固定型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生事务管理科审核设立。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学校界定出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用人单位因特殊岗位需要安排非经济困难生,需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特殊岗位是指有一定专长要求的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按学年进行调整,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底以前由用人单位向学生事务管理科申报下学期所需岗位数。

 

第十一条 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向学生奖助贷管理科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安排。凡事先未履行报批手续而自行安排的岗位,学生事务管理科不予发放酬金。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夜间巡逻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盈利性单位和校外单位(或个人)聘用学生勤工助学时,其报酬按用人单位与学生所签协议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条件

 

第十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

 

()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服从用工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期不安排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该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补考者;

 

()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该学期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不合格或辞退者。

第四章 上岗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事务管理科每学年根据各单位岗位申报情况及勤工助学经费的总量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并向全校各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应聘学生(由学生事务管理科界定的经济困难生)(下同),向辅导员提出申请,由用工单位、所在各学院进行审核,通知学生进行应聘。

 

第十九条 学生面试合格后,由用工单位根据学生事务管理科下拨的勤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名单,在申请表上签章,学生将签章后的申请表交学生事务管理科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上岗时间。

 

第五章 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按劳动时间和工作质量计酬,原则上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每个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为2025小时。

 

第二十一条 工作考核标准: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完成岗位所规定的任务;

.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

.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根据以上标准,由用人单位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按月考核,每月酬金为200元;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发给全额酬金,工作时间未达到要求者按8/小时进行核算发放;对出色完成任务的,除发给基本酬金外,同时发给奖励酬金;对工作不负责,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或造成一定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扣发部分酬金;情节严重的,扣发全部酬金,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酬金发放程序

1.每月初,各用人单位填写上月上岗学生劳动情况考核表,交至学生事务管理科汇总。

 

2.学生事务管理科对勤工助学上岗情况考核表进行审核,制定酬金发放表,由学生处处长签字审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经费应在计划财务处建立独立科目,专款专用,由学生处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事务管理科根据每月用人单位的用工考核情况,合理规划勤工助学经费。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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